深圳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山地救援队章程(讨论稿) 深圳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山地救援队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XX 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山地救援队(以下简称 “ 深 圳 山 地 救 援 队 ” ) ; 英 文 名 称 :shenzhenmountainrescueteam;英文缩写:smrt。 第二条深圳山地救援队的性质。深圳山地救援队是由 XX 市登山户外运动爱好者及相关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深圳山地救援队的宗旨。配合政府完善社会应急救援机制,为 XX 市及周边地区的登山户外爱好者和广大市民提供专业的户外紧急救援技术支持,倡导安全户外理念,传授安全户外知识。 第四条深圳山地救援队受 XX 市登山与户外运动协会(以下简称“深圳登协”)领导,接受 XX 市体育局(业务主管单位)、XX 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深圳山地救援队的办公场所。xx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深圳山地救援队在以下范围内开展业务: (一)为 XX 市的山野事故提供安全救助与技术支持; (二)对市民的登山户外运动提供安全引导;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技术输出; (四)依据山地救援队宗旨需要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七条深圳山地救援队设山地救援委员会,作为山地救援队的咨询、顾问机构。 第八条山地救援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政府部门领导、社会组织负责人、热心山地救援事业的企业家和社会团体负责人、资深登山户外运动爱好者和其他为山地救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组成,山地救援委员会委员由深圳登协理事会聘任。 第九条山地救援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山地救援队设队长一名,队长由深圳登协理事会批准任命,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山地救援队队长是山地救援队负责人,向深圳登协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队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救援队的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队长人选; (三)决定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代表本救援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山地救援队设副队长 2-3 名,副队长由队长提名并经深圳登协理事会批准通过,任期三年,副队长协助队长开展工作,向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山地救援队设技术机构、培训机构、后勤机构、搜救行动机构、办公外联机构等下属机构。 第十四条各下属机构负责人由队长任命并报深圳登协理事会备案,任期一年,向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