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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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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何家弘 姚永吉内容提要: 在近几年的司法改革进程中,证据制度的探讨与改革是颇受关注、探讨较多、进展较快的一个领域。和现今诸多法律制度的进展变化一样,证据制度的改革也差不多完全是在借鉴西方证据制度的客观情境下进行。作者站在两大法系的宏观视角,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具体深化的微观考察。在对各种类型的证据予以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两大法系证据采信制度规则的异同进行了简练明确的阐释及相应评价。信任读者可以由此获得展视野和鉴别善取之益。一、两大法系证据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都各有一些基本特征,而这些基本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两大法系证据法之间的差异。考察这些特征,讨论这些差异,可以使我们对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有一个基本的认识。这种比较带有宏观的性质,但是很有意义,因为它可以为证据法具体内容的比较讨论提供基本的结构框架。两大法系证据法的基本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内容比较复杂,比较具体;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内容1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比较简单,比较抽象。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数量很多;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数量较少。其次,英美法系国家与证据规则有关的判例也很多,而且这些判例也是证据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一般都单独以立法形式存在,虽然也有判例,但是判例并不是证据规则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考察和讨论其证据法,既要面对一个庞杂的证据规则体系,又要面对大量的法院判例。一般来说,每个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都体现在一系列判例之中,而且有些证据规则就是由判例所规定的,例如,有关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和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毒树之果”规则等。然而,讨论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一般来说只要了解其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就可以掌握其基本内容了。(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体系比较混乱,缺乏内在的逻辑性;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逻辑性。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两大法系的“造法”机制和法律理念的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是在数百年的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而成的,是由一代一代的法官以零散的方式制造出来的。需要一个就制造一个,成熟一个就确立一个,自然很难照顾体系的完整性和逻辑性。虽然近代英美证据法有法典化的趋势,但仍然是以普通法规则为基础的,因此仍然保持了原来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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