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中国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常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 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 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阻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耀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 T 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阻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 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黄灯闪耀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 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