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文件在法定证据种类中属于视听资料,对录音证据,我国现行法律有着严格的限制
”10月15 日,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艳玲告诉记者,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根据该条款,录音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录音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录音必须真实,即无任何人为编辑修改
第三,要有其他证据对录音证据佐证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张艳玲表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 条中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当事人的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
“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名誉权等,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哪些私录音像具有证据效力
从 4 月1 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但是,《规定》并未提出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具体认定规则
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证据在法律方面作审查判断呢
从一则案例谈起
甲与乙口头协议,各出资3 万元合伙购货车一辆,以甲的名义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