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在保险期间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 (二)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三) 被保险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四) 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七)被保险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八)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 (九)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在册执业律师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十)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七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