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深宝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深法意字【2006】第040 号 致: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称“本次会议”)于2006年7月17日下午14:30 在深圳市笋岗路1002号宝安广场C座2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刘震国律师、周文莉律师(以下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称“《股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称“《操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称"《网络投票指引》")、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德恒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 2、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第二次提示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深宝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2性公告; 3、出席本次会议的有关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4、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5、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7、《公司章程》; 8、与本次会议有关的其他材料。 德恒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德恒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德恒律师仅就本次会议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向德恒保证:公司向德恒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德恒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德恒律师根据《证券法》、《股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