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概论: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一、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理解): 从新中国成立直至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安排计划,由国家统一财政拨款
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己构成筹建机构,自行管理;重大建设工程,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构成工程建设指挥部,由其进行管理
投资“三超”、工期延长的现象较为普遍
80 年代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国务院决定在基本建设和建筑业领域采用某些重大的改革措施,例如,投资有偿使用 ( 即“拨改贷” ) 、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元化、工程招标投标制 等
建设部于 1988 年公布了“有关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告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 年开始试点,5 年后逐渐推开,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熟悉):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对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监理概念要点: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不一样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一样于建设工程监理
同样,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2.建设工程监理实行的前提:建设工程监理的实行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
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协议和有关建设工程协议的规定实行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状况下才能进行
只有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协议,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