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合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小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阻碍从事对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四)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技能;(五)对应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第六条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七条省煤炭工业厅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变招工为招生制度1、煤矿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职业教育,采用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对口单招等多种形式,积极同煤炭职业大中专院校和煤炭专业技工学校合作办学。2、煤矿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直接从各院校合格毕业生中招用,不再从社会上招用从业人员,从源头上把好从业人员第一道关口。3、“变招工为招生”要采用“新人新措施,老人老措施”。4、-,每年新招从业人员直接招生的比例要分别占到25%、35%、55%、75%、100%,每年逐年增长招生数量,减少招工数量,到“十二五”末所有实现“变招工为招生”。5、政策性安顿人员,凡不符合拟从事岗位准入规定的,必须通过培训,达到准入原则,方可安排上岗。6、对既有老员工,制定计划,加强安全培训。结合煤矿特有工种学历提高规定,对文化基础好的年轻员工,规定必须参与煤炭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