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近来债券市场行情步入震荡调整期,但一级招标结果显示债券需求依旧很旺盛
相信很多同学有意向多了解债券市场以及从事相关工作
笔者进行了以下整理
一、地方政府债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2014 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审批发行流程:经国务院批准,2014 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1、法律法规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2、申请条件(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