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4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借款合同纠纷学问 借款合同纠纷学问 1、买卖不破租赁原那么 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的第三人连续有效。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权物权化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 229 条就此作了规定,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它的构成要件包括: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这里全部权变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 〔2〕承租人没有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假设承租人已明确表示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那么不发生全部权与租赁权的冲突问题。租赁物全部权变动后,新的全部人取代原有全部人地位而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出租人因租赁物全部权的转移而退出出租人地位。承第 2 页 共 4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租人应依据原租赁合同向新的全部人履行义务。 2、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指一物之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同时存在,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哪个权利效力优先的问题。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有两种情形: 〔1〕租赁权发生在先,抵押权发生在后。对此状况?担保法?第48 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面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连续有效。?担保法解释?第 65 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连续有效。 〔2〕抵押权发生在先,租赁权发生在后。?担保法解释?第 66 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假设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第 3 页 共 4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失担当赔偿责任;假设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担当。 3、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与共有人优先购置权相冲突的处理原那么 ?民法通那么?第 78 条第 3 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的权利。假设按份共有人将出租的共同财产中的自有份额转让时,即发生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与其他共有人优先购置权的冲突。一般地讲,共有人的优先购置权更为优先。共有人的优先购置权具有全部权疼惜的效力,而租赁关系是债权关系,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那么,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