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原则立案吉林省企业产品原则管理规定转发《有关印发〈企业产品原则管理规定〉的告知》的告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加强企业产品原则管理,规范企业产品原则立案工作程序,强化各级质监系统工作职能,提高企业产品原则立案工作效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国标委《有关印发〈企业产品原则管理规定〉的告知》(国质检标联[]84 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详细事项明确如下:一、有关企业产品原则立案的管辖
企业产品原则立案实行地区管辖,按如下企业的从属关系立案:(一)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案;(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案;(三)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案
二、有关企业产品原则立案的材料
企业在申请产品原则立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吉林省企业产品执行原则登记表》(纸质 3 份,附电子文档); (二)《企业产品原则立案(复审)申请表》(纸质 2 份,附电子文档); (三)企业产品原则(纸质 3 份,附电子文档); (四)企业产品原则编制阐明(纸质 1 份,附电子文档); (五)企业产品原则审查单(会议纪要); (六)企业产品原则同意公布文献(企业红头文献原件 1 份); (七)企业原则审查会议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1 份)
审查专家不少于 5 人,具有中级以上职务,大专以上学历;(八)企业有关企业产品原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原则等符合性承诺,与对应的推荐性原则与否一致的申明;企业产品原则采用国际原则、国外先进原则的,须提供采标的有关阐明和材料;(九)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份);(十一)如下企业产品原则办理立案时还需提供的材料:1.波及安全生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