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 0 1 5 修正) 发布:2 0 1 5 -0 5 -2 9 实施:2 0 1 5 -0 7 -0 1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 0 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 0 1 5 -0 5 -2 9 实施日期2 0 1 5 -0 7 -0 1 发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修订 2 0 0 6 年1 月1 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 号公布,根据2 0 1 3 年8 月2 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 3 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 0 1 5 年5 月2 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 0 号第二次修正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 安全培训,熟 悉 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 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 ,掌 握 本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