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直单位社会保险关系 业务办理流程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登记证》发放,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需资料: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通知书》原件。 (三)经办流程: 1.参保单位应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单位新登记,地税部门将数据传送至社保部门; 2.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市社保基金局已接到地税部门传送的新登记单位信息情况下,即时办理。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验证,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及《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粤劳社[2001]7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证年度检验表(原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3.在职职工名册及变更情况表(原件及复印件); 4.在职职工工资表(上年度1月份、12月份、申报当月的上月共三个月工资表会计原始凭证或传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5.本年度劳动年审手册(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 经办流程: 1.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办理; 2.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检验。 (四)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规定,随到随办;申报的缴费人数或缴费基数与实际不符,需现场稽核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参保人员社保关系跨统筹区转入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入,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及《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需资料: 1.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流程: 1.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人员,如未参保的,应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地税部门将数据传送至社保部门; 2.凭以上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