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死亡赔偿制度应当进行改革 杨立新 我国的死亡赔偿制度应当进行改革 杨立新 2 0 0 9 年8 月1 日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且于2 0 0 4 年5 月1 日实施之后,关于死亡赔偿“同命不同价”的议论就成为一个热点。当前,正在制定《侵权责任法》,在这部法律中如何对这一问题作出让全国人民满意的规定,是极为重要的问题。本文就此进行探讨,提出对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改革意见。 一、我国死亡赔偿的演变和“同命不同价”热点的形成 在改革开放之前,关于死亡赔偿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过一般的规定。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死亡赔偿制度历经五次变化:(1 )1 9 8 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制度规定在第 1 1 9 条,仅仅规定了两项赔偿:一是赔偿丧葬费,二是赔偿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对生命权丧失仅仅规定这样的赔偿项目,显然赔偿不足。(2 )为了弥补《民法通则》规定的死亡赔偿不足的问题,1 9 9 1 年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受害人,赔偿死亡补偿费,标准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 0 年。这样的规定,被各地法院所借鉴,用以补充《民法通则》规定死亡赔偿不足的立法缺陷。(3 )分别于 1 9 9 3 年和 1 9 9 4 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规定对死亡的受害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前者没有规定赔偿标准,后者规定了具体的赔偿标准。这是立法第一次规定死亡赔偿金,但适用范围有所限制。(4 )最高人民法院于 2 0 0 1年 3 月 1 0 日公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死亡赔偿项目是死亡赔偿金,其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且规定了统一的计算方法。(5 )事隔两年,2 0 0 3 年 1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规定为人身损害赔偿,是对死者收入损失,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的家庭收入“逸失利益”的赔偿。 在上述关于死亡赔偿问题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演变中,如何形成了所谓的“同命不同价”的热点呢?原因在于,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死亡补偿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中的死亡赔偿金,以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