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 0 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 天内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业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 1993 年7 月1 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 号 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 0 2 银行存款 3 1 0 9 其他货币资金 4 1 1 1 短期投资 5 1 1 2 应收票据 6 1 1 3 应收账款 7 1 1 4 坏账准备 8 1 1 5 预付账款 9 1 1 9 其他应收款 1 0 1 2 1 物资采购 1 1 1 2 3 采购保管费 1 2 1 2 4 库存材料 1 3 1 2 5 库存设备 1 4 1 2 9 低值易耗品 1 5 1 3 1 材料成本差异 1 6 1 3 3 委托加工材料 1 7 1 3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