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申请书3 篇 执行复议申请书一: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五 复议被申请人:李四,男,1963 年12 月18 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南一环59 号,身份证号码:340123219621232323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XX)**执异字第00028 号、(XX)**执字第00134-5 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的(XX)**执异字第00028 号裁决程序不合法
申请人于 XX 年10 月19 日收到**人民法院(XX)**执字第00134-5 号执行裁定书,XX 年10 月25 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向该院立案庭提交了书面材料
该院于XX 年11 月2 日向申请人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XX 年12 月24 日组织听证,XX 年1 月15 日作出(XX)**执异字第00028 号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 15 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 10 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 5 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 1 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3 日内提出申请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异议52 日后才组织听证,听证结束 21 日后才做出裁决,整个执行异议审查历经 80 多日,期间承办人未提出和办理任何延期申请
诚然该院无视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审理期限,其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法院作出的(XX)**执异字第00028 号、(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