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申请书3 篇 执行复议申请书一: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五 复议被申请人:李四,男,1963 年12 月18 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南一环59 号,身份证号码:340123219621232323。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XX)**执异字第00028 号、(XX)**执字第00134-5 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的(XX)**执异字第00028 号裁决程序不合法。 申请人于 XX 年10 月19 日收到**人民法院(XX)**执字第00134-5 号执行裁定书,XX 年10 月25 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向该院立案庭提交了书面材料。该院于XX 年11 月2 日向申请人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XX 年12 月24 日组织听证,XX 年1 月15 日作出(XX)**执异字第00028 号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 15 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第十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 10 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 5 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 1 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3 日内提出申请。”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异议52 日后才组织听证,听证结束 21 日后才做出裁决,整个执行异议审查历经 80 多日,期间承办人未提出和办理任何延期申请。诚然该院无视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审理期限,其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法院作出的(XX)**执异字第00028 号、(XX)**执字第00134-5 号执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在(XX)**执字第00134-5 号执行裁定书中写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但申请人自始至终未见任何证据证明其事实,其查明的“有工程款收入”应属主观猜测,毫无事实依据。根据(XX)**执异字第00028 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赵三在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仍错误的直接认定该事实,裁决书整篇均未就事实作出任何的核实和论证。 申请人作为案外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积极查明事实,认为被执行人赵三在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