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执行疑难复杂问题解答 一、关于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问题。 1、案件在审理时诉讼保全某公司的到期债权,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在诉讼笔录中认可欠被执行人工程款。但在执行中收到法院的履行债务通知书后提出异议,认为与被执行人没有经济往来即不差钱。请问执行法院可以审查吗? 2、诉讼中已保全某公司在某开发区的债权(工程款),并已签收,手续完备。执行中要求某开发区协助划款,某开发区提出异议,认为不欠该公司任何工程款,法院能否继续要求其协助? 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最高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规定第63规定:“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 定的期间 内 提出异议的,人民 法院不得 对第三人强 制 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 行审查” 。由 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是 否存 在,如 果 存 在,数 额 多 少 ,这都是 实 体 问题,必 须 经过 审判 确 认,因 此 ,如 果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 定的期限 内 提出到期债权的实 体 争 议,执行法院是 不能执行并进 行实 体 审查。但最高法院对第三人在诉讼期间 承 认欠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而 在执行期间 否认欠被执行人债权,没有作 出明 确 规定,而 这类问题在执行实 务中普 遍 存 在,必 须 作 出统 一规定。 在诉讼期间 ,第三人承 认欠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有的在庭 审笔录中签字 确 认,有的单 独 向 法院书面 确 认,这种 确 认对第三人具 有拘 束 力 ,类 似 于诉讼中的自 认,不能随 意 反 悔 ,除 非 在执行期间 向 执行法院提出 2 了足以推翻确认债权的证据,否则视为第三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没有异议。第三人先行承认后在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反悔是规避执行的行为,应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角度,驳回第三人的异议。 关于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它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己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诉讼外的自认是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诉讼中的自认有约束当事人的效力,对方当事人就自认的事实不再需要举证,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也不得在诉讼中提出与自认事实相矛盾的主张;其次,诉讼中的自认有约束法院的效力。当事人的自认可以成为法院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正常程序中涉及自认事实部分的调查和辨认不再进行。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和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