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务员考试常用会计知识之财产清查种类 公务员考试常用会计学问之财产清查种类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它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与核对。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状况通常主要有: 〔1〕年终决算之前; 〔2〕单位撤销、合并或转变隶属关系前; 〔3〕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 〔4〕企业股份制改制前; 〔5〕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 〔6〕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2.局部清查。它是依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盘点与核对。主要是对货币资金、存货等流淌性较大的财产的清查。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以下清查内容: 〔1〕库存现金应每日清点一次 〔2〕银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 〔3〕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至两次 〔4〕各项存货年内应有打算、有重点地抽查,贵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注:日——现金月——银行存款、贵重物品年内——其他〔债权债务、一般存货等〕 1 / 2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它是依据打算支配的时间对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既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它是指依据实际需要对财产物资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改换财产物资保管人员进行的有关财产物资的清查、发生意外灾难等特别损失进行的损失状况的清查、有关部门进行的临时性检查等。也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全面、定期〕。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互相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