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集体资金报账管理规定 新华乡农村集体资金报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机制,推动村集体资金报账管理法律法律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维护村集体资金安全,根据财经法律法规,中央、省、州、县和《新华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华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府发〔2024〕50 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资金报账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章 强化村财乡代管制度 第一条 坚持“四权不变”原则
村财乡代理坚持农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债权、债务关系等不变
第二条 全面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取消村级组织会计,由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财务委托到乡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进行统一代理会计核算
第三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村委会、村民小组为单位分别设置账簿,并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具体负责各村组的会计核算、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公开等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组设立报账员一名,不再设会计、出纳
明确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收入缴存及支出报销,按月办理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报账、对账业务和财务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充分发挥民主理财 、村务监督职能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能
各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必须办事公道,负责对村级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积极履行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职责,参加制定村级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督促村级组织严格执行以下农村财 务监督制度: 1
监督本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和村小组的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
财务报账前进行审核,对村财务收支发票、原始凭证由监督委员会主任参加财务会签
经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督委员会公章后,方可上报乡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入账
对本村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监督过程中,对符合要求的收支才可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