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改革方案》,规范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措施》和《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大纲》,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如下简称“国家基地”)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别负责承担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三条 国家基地应根据地区、考生人数和资源分布,按照“优化布局、资源共享、立足长远”的原则设置
原则上每个考区设置国家基地的数量为:临床类别 1-5 个、中医类别 1-3 个、口腔类别 1-3 个、公共卫生类别 1 个
国家基地建设应充足运用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如下简称“医考办”)同意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医考办负责制定国家基地的总体规划、建设原则和管理制度,负责国家基地的审批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如下简称“医考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如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指导国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如下简称“考区领导小组”)负责本考区范围内国家基地的规划、申报、评估和管理,考区办公室或省级医学考试机构负责详细实行,考点在考区的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基地应在考区、考点的指导下健全管理机构,配置专门人员,制定实行措施,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详细工作
第三章 基地申报第七条 申报国家基地的单位应具有承担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的工作经验,并符合《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原则》(见附件)
第八条 国家基地申报、评估和认定
(一)国家基地申报遵照自愿原则
(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考试机构,在考点指导下,对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