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词语涵义及合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赋予的含义:一“委托人”是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方)签订施工协议,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的人员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行建设监理的工作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协议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协议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协议中监理人完毕“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 “天”指日历天
十一、 “现场“指监理项目实行的场所
十二、 本协议合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二条 本协议合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根据第三条 监理的根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献: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原则;经同意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献其有关文献,监理协议、施工协议等协议文献
详细内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告知和联络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络,更换联络人时,应提前告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协议实行过程中,双方的联络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也许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状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告知,并在 48 小时内补做书面告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作项目实行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