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造师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不停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专业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满足企业跨越式经营发展的需要,根据建设部有关建造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建造师,是指经全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或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获得《注册建造师》证书者(包括临时建造师执业者,下同)。建造师经企业聘任担任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职务,也可以从事企业其他施工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业务。 第三条 本措施合用于企业所有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企业对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聘任使用,详细管理工作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科负责。第二章 培训第五条 为提高我企业建造师考试通过率,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对建造师的需要,适应企业迅速发展的规定,企业所属各项目部应积极做好建造师考前培训的组织工作,并为报考人员发明好的学习条件。 第六条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科、工程科共同负责建造师的培训工作。工程科详细负责考前培训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行。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按有关规定,每三年必须参与一次继续教育培训。第七条 经企业同意报考的建造师,报名考试费及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期间发生的费用,在企业的有关规定范围内由总经理审批签字予以报销。第三章 考试注册第八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各项管理规定,获得中专以上学历,工程师以上职称,符合国家规定建造师报考条件,均可申请报考建造师执业资格。第九条 建造师的考试报名工作由企业总经理同意同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科、工程科详细办理。 第十条 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首先通过注册登记,企业聘任,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一条 建造师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定的;(四)受到刑事惩罚,刑事惩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