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 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 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
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5
管理费:以本款 1 到 4 项之和为基数的 1~3%计算; 6
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 1 至 4 项之和为基数核定
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
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
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 根据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