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单元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 7】和解制度(P311)(多选题)3.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案例分析题)(4)和解债权人未根据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祈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布债务人破产。(6)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其原债权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派。【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原制度)A.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D.和解债权人未根据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答案】AD【解析】(1)选项 A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 C: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即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3)选项 D:和解债权人未根据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第十四单元 破产清算程序【考点 1】破产财产的清偿次序(P315)1.破产财产的清偿次序(单选题)(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无财产担保的一般债权。【解释】破产财产局限性以清偿同一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