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法律法规和职业法规一.《建筑法》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1).不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a.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b.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资质等级划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3.建筑工程发包1).发包模式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2).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4.建筑工程承包①禁止越级承包、挂靠和转包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②联合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③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任何工程都不能转包。5.建筑工程监理1).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6.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1).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7.建筑工程质量管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2)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8.法律责任1)无证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2)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违法转包或分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2)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10.招标发包的评标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2).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3).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