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将《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人事部质检总局1二00六年月日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国家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下简称“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注册计量师分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英文分别译为:Level1CertifiedMetrologyEngineerLevel2CertifiedMetrologyEngineer第六条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共同负责注册计量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二章考试2第七条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质检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第十一条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二)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三)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四)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五)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六)取得其他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第十二条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二)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第十三条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第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第三章注册第十五条国家对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名义执业。第十六条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3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第十七条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