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所谓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如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所谓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都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分类一: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一样,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分类二: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一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QFII 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分类三:根据开户地点不一样,分为当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当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在异地开立的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平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简要总结:转入、转出、收现、付现(2)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3)但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