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基础与应用/第 1 节 安全生产法学理论 1.1 基本法学原理 1.1.1 法的来源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法律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人们的关系和行为靠氏族习俗,这种习俗是全体氏族组员在长期的共同劳动中逐渐形成的,重要靠全体氏族组员的自觉遵守,以及通过首领的威望来执行,没有专门的执行机关 。伴随经济的发展,人们生产出的产品,除了满足自己需要以外尚有剩余,这样产生了物品互换,出现了社会大分工,氏族贫民逐渐沦为奴隶,战俘不再被杀死,而作为奴隶使用,这便是最初的奴隶 。氏族首领运用自己的威望、权力和地位,而奴隶则要对抗这种剥削,这就出现了不可调和和矛盾。在这种状况下,本来的氏族组员间的平等关系已不复存在,而代之以被剥削、被压迫与剥削、压迫的关系。本来的氏族习俗已无法调整这种关系,这时国家出现,调整人们之间新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就出现了。我国史书曾有记?quot;夏有乱政,而制禹刑"。"禹传子,家天下"。法律的产生开始是以习俗的形式出现的,后来逐渐发展成为文字的形式。从开始的诸法合体,发展到当今的各法律部门详细的划分,经历了漫长的岁月。 现代社会由于政治、经济、文献活动的频繁,以及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复杂,更需要法律发挥协调、平衡、规范、导向的作用。 1.1.2 法的概念及本质 法律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承认的所有规范性文献的总和,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如宪法、刑法等;也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级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附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献。狭义的法律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属于广义范围。 一般来说,法律、法规具有如下特征。 (1) 权力性 法是国家制定或承认的,具有国家权力所体现的某些特征。法由国家制定或承认,表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或社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严禁做什么,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 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行的。法的后盾是国家,国家是法的实行机关。法对国家内的所有人均具有约束力,必须强制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例外。 (3) 规范性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所谓社会规范是指社会模式、规则。人们在平常生活中有许多规范,法律规范便是其中之一。但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不一样于一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