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期间价格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宽阔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4〕21 号)文件规定,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加强价格管控
现对本市各经营者及相关企业提醒告诫如下:一、不得哄抬价格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4〕21 号)文件规定之日(2024 年 1 月 19 日)为时间界限,经营者及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哄抬价格:1
库存商品销售价格高于 1 月 19 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价格的;2
商品购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价(或差率)超过之前差价(或差率)的;3
所售商品在 1 月 19 日之前无实际交易价格,购销差率超过 20%的
二、按规定明码标价各经营者及相关企业要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
对于规格、等级、质地等另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要实行货签对位
三、不得有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3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企业要认真对比上述提醒告诫要求,法律法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遵守价格政策
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