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角度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我国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从保险学的视角来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与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其优势与不足
1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从保险学的角度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有效提高农民抗疾病风险能力的现实意义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1我国农民风险反应不强烈,缺乏购买保险的意向风险即损失的不确定性[1]
疾病的发生是不确定
的,具有风险的基本特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人们常说“好人一生平安”,这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
在现实生活中,人的一生无法避免疾病的侵袭和困扰
人们在与疾病的抗争中战胜了一种疾病,又可能发现新的疾病
正是大量疾病发生的这种客观性和永恒性的存在,才使人们有可能利用概率理论和数理统计方法计算其发生概率和损失幅度
疾病风险发生具有随机性
疾病风险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具体疾病风险的发生又是随机的,人们无法确定自己何时患病,在什么地点患何种病,甚至疾病对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无法预测的,后果常常使个人难以承受
疾病风险除了与一般风险有一样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灾难性和外部性的特征,疾病风险会带来生命的威胁或降低人的生命质量,并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和外部负效
风险是保险业产生和发展的基第1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