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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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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材行业职工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材行业内举办的脱产、半脱产、业余形式的培训班。但专业证书教育除外。 第三条 建材行业的职工培训,要面对企业、面对生产、按需施教,重视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为提高职工队伍素养、推动技术进步和建材工业进展服务。 第四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各类培训班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对全行业职工培训工作进行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中包括对国家建材局有关司(室)和局直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实施归口管理。 第六条 建材行业的职工培训,包括干部、工人的岗位培训、各种短期适用性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 举办职工教育培训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岗位培训应具备岗位法律法律规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适合培训需要的教材;继续教育和种种短期适应性培训要具备教学计划和授课提纲: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必须按国家建材局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 (二)有一定数量、熟悉建材企业情况、水平较高的兼、专职老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有比较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 (四)有基本能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生活设施和场所。 第八条 跨行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抽调非直属单位学员举办的培训班,须经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审核、平衡,并将培训计划下达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后,才能办理有关事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举办的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拟跨行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举办培训班的单位必须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底前向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形式、培训对象、生源所在省市、送培人数、承办单位、办班地点、培训主要内容、总学时数、起止日期、收费标准等。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每半年汇总、审核、平衡和下达培训计划。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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