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区域权利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line〕
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
内水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
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
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passage〕之权
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passage〕
临接海域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zone〕
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
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
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
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大陆架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
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