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董永志,男,1971 年 6 月 10 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苍溪县白合乡白荫村村民。暂住西宁市。电话:.被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建设巷 4 号。(现住址不详)法定代表人:唐生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事项: 恢复(2024)北民二初字第 122 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为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 2024 年 9 月21 日开始计算)。事实和理由: 2024 年 10 月 10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但被申请人欠 109551 元一直未付,此款本系 10余人农民工工资。无奈申请人于 2024 年 8 月 7 日诉至贵院,贵院主持调解,于2024 年 9 月 21 日作出(2024)北民二初字第 122 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主动履行。后贵院无奈作出了终止执行的裁定。至此使我负债累累 。10 余人农民工兄弟工资至今未付清。今据网上查询得知。宏胜公司这几年一直正常运行,对外承揽工程中标金额达几千万,法定利润应足以履行判决书之款项。故有如上所请,望人民法院能尽快依法强制执行为盼。 附:1:网上查询业绩单两份 2: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此致 城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董永志 年 月 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