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作企业法律制度(三)第一单元 一般合作企业【考点 7】财产继承(P131)(多选题、单选题)1
有限合作人“死亡”作为有限合作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布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作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获得该有限合作人在有限合作企业中的资格
一般合作人“死亡”(1)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获得一般合作人资格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作人,一般合作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作企业
全体合作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作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作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解释 1】假如继承人不乐意成为合作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作人的,合作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作人的财产份额
【解释 2】(1)一般合作人应具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一般合作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也许获得一般合作人资格;(2)有限合作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作人死亡后,无论其继承人与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获得有限合作人的资格
【例题 1·多选题】甲死亡,乙对甲在某一般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
下列有关乙与合作企业关系的表述中,符合《合作企业法》规定的有( )
假如乙不乐意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则该合作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B
假如乙未获得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人资格,则该合作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C
假如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全体合作人未能一致同意乙入伙,则该合作企业应当将甲的财产份额退还乙D
假如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作人,但该合作企业应转为有限合作企业【答案】CD【例题 2·单选题】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置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