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执行“难〞新理念的再思考 王清镇 提要:多年来,执行“难〞问题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并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而如今社会各界甚至法学界却都已不自觉地陷入一种怪圈,曲解了执行“难〞的实质所在,不能正确把握“执行难〞的内涵和外延,看到了这一问题的形成有其立法和司法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的原因,但却忽略了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所引起的执行“难〞问题,把“难执行〞等同于“执行难〞,将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都纳入到“执行难〞的范畴,片面夸大了“执行难〞的外延。本文中,笔者引进了“难执行〞的执行新理念,分析了“执行难〞与“难执行〞的区别,并阐述了“执行难〞向“难执行〞转型的必要性,以求为法院执行工作松绑。 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执行“难〞问题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法院造成很大的压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推动,法院的执行案件数量激增,(以安溪法院五年来执行案件的收案数为例,1998 年受理执行案件 1740 件,1999 年受理执行案件 1973 件,2000 年受理执行案件 2238 件,2001 年受理执行案件 3010 件,2024 年受理执行案件 3638 件,五年来呈逐年上升趋势,平均增幅为 20.55%)这对原本就已堆积的大量的得不到实际执行的执行案件来说,无异是雪上加霜。1987年,全国法院工作会议首次就“执行难〞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①,从司法界到法学界,从各级领导到平民百姓,都给予了严重的关注和深刻地思考。最高法院于 1999 年亦开展了历时一年的全国范围的“执行年〞活动,各地法院纷纷开展了“执行会战〞、“集中执行战役〞、清理执行积案和强化委托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②这委实是一件好事。可是,如今社会各界甚至法学界却都已不自觉地陷入一种怪圈,曲解了“执行难〞的实质所在,不能正确把握“执行难〞的内涵和外延,把“难执行〞等同于“执行难〞,将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都纳入到“执行难〞的范畴,片面夸大了“执行难〞的外延,这是极不应该的。 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相当数量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甚至还倒贴上一笔诉讼费用,其原因包括了方方面面的因素。我们应该看到,这一问题的形成有其立法和司法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的原因③,更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将“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的问题归结于“执行难〞,归罪于法院,其观点是错误的。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