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章 投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非法干预、限制投标的规定
一、发挥招投标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需要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 本条依据的是
该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实行招标采购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促进各类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根底性作用
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既违反了招标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问题
鼓舞投标人参加竞争,也是国际采购规那么所秉持的一项立法原那么
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效劳采购指南
规定,为促进竞争,允许来自所有国家的厂商和个人为世行贷款工程提供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效劳;对参加采购竞争的厂商或者个人的任何条件应当严格限定于保证履约能力所必需,不允许借款人以与履约能力和利益冲突无关的原因而拒绝某个厂商或者个人参加采购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
货物、工程和效劳采购示范法
也规定,不得因国籍不同而卑视供给商或者承包人,也不得因非客观合理的标准、要求或者程序而卑视供给商或者承包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 本条禁止的行为,是对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投标人进行地区或者部门限制,即仅仅因为投标人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原因而限制其参加投标竞争,以及对投标行为的非法干预
没有具体列明限制本地区、本部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实践中限制、排斥本地区、本部门以外投标人的行为主要有:仅在本地区或本行业范围内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