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书范例民事起诉书原告:庄兴元,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6日原工作单位: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住址:曾都区亚通社区32号406室,电话:15172768663被告: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陈杰峰,男,院长地址:随州市迎宾大道38号,人事处电话:3809886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随劳人仲案字[20XX]4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24213元;二、判令被告补缴原告2004年9月-20XX年1月养老保险;三、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08年3月-20XX年12月的固定工资,每月300元,合计138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XX年-20XX年监考费166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自2004年9月到被告下属单位机电系(现更名为汽车与机电工程学院代课,每月300元固定工资,福利是正式教师的一半,每课时20元,被告承诺一年后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一年后每课时22元,两项承诺没有兑现
当时事业单位保险局答复“只能给正式工上保险”,原告要求到曾都区社会保险局上保险、签劳动合同,院领导说,以后慢慢解决
2008年2月被告出台《外聘教师管理暂行规定》,将原告定义为非全日制用工,取消固定工资和福利,每课时26元
针对这个单方面改变用工性质降低劳动报酬的规定,原告多次找系领导协商,提出两个要求:一是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非全日制用工规定:“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二是劳动报酬不能降低
2008年6月30日,系领导召集外聘教师开会:“外聘教师待遇下降,已经向院领导反映,提出两个建议方案:一是在每课时26元基础上恢复每月300元底薪;二是不要底薪,第1页共4页每课时36元,暂时不会落实,等待院领导决定”
20XX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