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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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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四篇 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四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加,合同消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把握了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试用期劳动合同 4 篇,仅供参考,欢送大家阅读。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 1 引言:笔者曾经在劳动合同法一公布就首次提出“以完成确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重大漏洞,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现针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如下看法,供各位批判指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第 7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协议的。本条为预报性解除条款,也称无过失性辞退,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三种状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次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又排解了第〔三〕项的适用,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好像自相冲突。 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局部,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转变不行避开的会正好遇到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理应也可解除。()假设非 第 8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要把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段理解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那么,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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