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103 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杭州市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技术法律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 (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气化站、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 (二)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四)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六)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地下标志等城镇燃气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 三、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各级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消防、安全监管、河道管理等部门协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四、燃气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其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及其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在对燃气设施进行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阻碍抢修、抢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