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销 票 据 管 理 规 定 财 务 报 销 是 财 务 工 作 的 基 础 部 分 , 财 务 报 销 牵 涉 面 广泛 , 不 仅 受 限 于 会 计 法 、 税 法 、 合 同 法 、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等 国家 法 律 法 规 , 同 时 还 受 制 于 本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一 、 财 务 报 销 发 票 使 用 规 定 《 税 收 管 理 法 》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单 位 、 个人在购销 商品、提供或者接受 经营服务 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应当按照规 定 开具、 使 用 、 取得发 票 ”。 目前我国 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 用 的 发 票 有两种, 即增值税 专用 发 票 和普通发 票 。 增值税 专用 发 票 一 般只能由增值税一 般纳税 人领购使 用 ;普通发 票 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 了税 务 登记的 各种纳税 人领购使 用 ;未办 理 税 务 登记的 纳税 人也可以向税 务 机关申请领购使 用 普通发 票 。 但 对 无 固 定经营场 地 或者财 务 制 度 不 健 全 的 纳税 人请领购发 票 , 主 管 税务 机关有权 要 求 其提供担 保 人, 不 提供担 保 人的 可以视 其情况 要 求 其提供保 证 金 , 并限 期 缴 销 发 票 。 《 会 计 法 》 规 定 , 对 不 真 实 , 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 财 务人员 有权 不 予 受 理 ;对 弄 虚 作 假 、 严 重 违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 财务 人员 在不 予 受 理 的 同 时 , 应当予 以扣 留 , 并及时 向单 位 领导 报 告 , 请求 查 明 原 因 , 追 究 当事人的 责 任 ;对 记载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 财 务 人员 有权 退 回 , 要 求 重 新 补 齐 。 《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发 票 ,不 得 作 为 报 销 凭 证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拒 绝 。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发 票 是 指 : ( 1) 开 具 或 取 得 的 发 票 是 应 经 而 未 经 税 务 机 关 监 制 ; ( 2) 填 写 项 目 不 齐 全 ; ( 3) 内 容 不 完 整 ; ( 4) 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