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专职从业人员 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行为,提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从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分为项目经办人及项目主管。 项目经办人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项目主管除满足项目经办人的条件外,还应有招标代理机构的任命。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任命3 名项目主管,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任命2 名项目主管,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任命1- 2 - 名项目主管;在此基础上,甲级和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前一年主体考核分数在100 分以上每增加40 分可增配1 名项目主管,考核分数在100 分以下(不含)的只可任命1 名项目主管。最终,本地招标代理机构任命的项目主管最多不超过5 名, 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最多不超过2 名。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全市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并具体管理考核市南、市北、李沧区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日常从业行为,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做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五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平测试中一次性通过的,加2 分;第二次通过的,扣2 分;高于两次的,每增加一次扣3 分。 - 3 -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式及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职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等情况。 第六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