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是在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领导下,挂靠在校学生会下的大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下设五个部门:自律委员会办公室、学风文明检查部、校园文明督查部、宿舍文明督导部、食堂文明督导部第二条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接受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的领导,接受航空大学学生会的领导和帮助。第三条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展开活动。第四条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学生,代表航空大学全体学生行使工作职权。第五条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对外唯一代表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第六条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发扬“日新自强,知行合一”的精神,为我校创优良学风,建和谐校园做出贡献。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改革开放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为同学们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二)积极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沟通学校与同学们的联学院,参与校内外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热情为同学们服务,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三)倡导和组织同学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四)不断加强和完善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生干部。(五)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的生活环境。第八条本会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均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的候选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成员需通过面试及老师、上一届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的审查、评定而最终产生。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凡取得航空大学学籍的在航空大学学习的,所有本科和专科学生均可通过竞聘成为本会成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六)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第十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