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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法律法律规范GB 50174-93
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 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讨论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法律法律规范》GB 50174-93,已经建设部 1993年 2 月 17 日以建标(1993)123 号文批准发布
为了便于宽阔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法律法律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法律法律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法律法律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法律法律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法律法律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讨论院(北京 307 邮政信箱,万寿路 27 号,邮政编码:100840)《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法律法律规范》国标管理组
1993 年 2 月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章 总则第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属于多学科技术,涉及到电子工艺、建筑结构、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技术和消防安全等多种专业,而且又与电子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
近年来,我国建成了一批电子计算机机房,积累了较多的经验
为了适应我国电子计算机机房建设的迫切需要,使设计工作有章可循,以便提高设计水平,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编制本法律法律规范
第条 本法律法律规范主要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计算机大中型机房
本法律法律规范从工程设计出发,以主机房建筑面积确定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从而解决了由于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技术飞速进展而使电子计算机大、中、小型的界限难以区分的问题
经调查,国内现有引进的大中型计算机系统的主机房面积均大于 14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