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证据法与证据法学 第一节 证据法概述 一、证据法的概念、宗旨和立法体例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证据法的宗旨是,证据法律制度必须遵行宪法,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保证法院公证、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做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证据法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类:一是颁行单独的证据法典;二是证据法的具体规则分散于诉讼法典或实体法典中
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分散于三大诉讼法典及其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
我国制定一部完善的证据法典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国家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1
神示证据法律制度 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是依据神意(或上帝之意)来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
法定证据法律制度 法定证据法律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以具体经验代替一般规则,以法定的方式将不同的证据的不同证明力加以绝对化和等级化,用定量分析的数学方法解决属于定性分析领域的证据审查判断,强制法官无视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机械的、划一的评价,限制了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可以说,法定证据法律制度以过分地牺牲真实性来抑制法官的主观随意性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在原则上平等的看待各种证据的效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法则和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为求得合理的心证,采用自由心证原则的国家一方面保障法官心证形成的自由,另一方面制约法官恣意判断,从而在制度上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设置了充足的保障措施和合理的制约措施
心证形成(前)的保障和制约措施主要有: 司法独立,禁止外部的非法干预,确保法官能够自由地形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