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体服务结算协议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鉴于a.甲方提供_________国和国外终端点(terminationpoints)的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a,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及b.乙方提供_________国内部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b,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及c.双方有意根据本协议中列明的条款从对方购买并向对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
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如下1.服务开始日
开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于该日期左右,甲方应按照附件a的费率向乙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
乙方应同样按照附件b的费率向甲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
上述费率应受第4条的调整所约束
附件a中的费率在经甲方事先30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变更
附件b中的费率在经乙方事先30日书面通知甲方后可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于文首签署之日期起生效,双方的义务亦自此开始
本协议有效期为上述日期起后的三十六(36)个月(但受第5条提前终止协议的权利约束)
本协议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后将自动延长半年
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时终止本协议,该方应在该期届满前至少提前四十五(45)日将其终止本协议的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
除非经任一方以上述规定书面终止,本协议应持续有效
3.发票(1)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
(2)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
4.结算每月发票之间的差额(“结算付款”)应由发票金额较低的一方(“结算应付方”)于不晚于发票日起十五(15)日(“到期日”)支付发票金额较高的一方(“结算应收方”)
如果结算应收方于到期日未收到结算付款,结算应收方(是否应为结算应付方)于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