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按照《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的规定设置业务岗位,按照《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关于机动车登记项目公开的规定》的要求,完善服务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程序。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将登记信息和各岗位经办人的编号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登记内容打印各类与机动车登记有关的证、表。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各业务岗位办理登记业务时,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车辆管理所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业务,并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业务岗位应当出具退办凭证,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经业务领导批准后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章 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审核机动车的技术参数;除免检车辆外,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审核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四)业务领导岗审核; (五)档案管理岗签发《发牌通知书》; (六)牌证管理岗凭《发牌通知书》查验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和交费凭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机动车号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安装机动车号牌并拍摄车辆标准照片;收取车辆标准照片; (七)档案管理岗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机动车行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 (八)牌证管理岗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九)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