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 年6 月24 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 年8 月8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 年4 月19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 年6 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 责组 织 领导 本 行政 区 域 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 路 运输管理机构 负 责具体实施 本 行政 区 域内 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 章 经营备案 第七 条 从事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 依 法 向 市场监 督 管理机构 办 理有关 登 记 手 续 后 ,向 所 在 地县级道 路 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