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111 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一节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第二节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第三节 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四节 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三章 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第一节 办理换证业务 第二节 办理补证业务 第三节 办理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业务 第四章 办理满分考试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六章 考试要求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准驾车型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 2 分的教育和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