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参与人管理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参与人的注册和管理,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是指签署报价系统参与人声明并在报价系统完成注册流程的法人或其他机构。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通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 第三条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四条 申请注册成为参与人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注册参与人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2 应当按照报价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提交注册申请,并邮寄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 参与人注册表; (二) 已签署的报价系统参与人声明; (三)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五)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 业务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 市场监测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机构应当对注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市场监测中心根据申请,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开通相应业务权限。 开通投资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开通创设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发行、创设私募产品或将自己在其他市场发行、创设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注册转让,可以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3 开通推荐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或推荐自己持有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注册转让,可以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开通代理交易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代理合格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