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法律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现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毗邻陆地的平均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事 3 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等各种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域使用人),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证,方可使用海域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批准发放海域使用证的权限,在发证、年审或办理海域使用期延展手续时代收
其中,属国务院或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海项目,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收
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海域使用人征收海域使用金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是国家有偿转移海域使用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属于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必须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海域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一)海域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有偿出让给海域使用人时,根据规定向海域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使用人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
海域使用期满后,海域使用人经批准续期使用而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也属海域使用金
(二)海域转让金是指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增值的部分价款
(三)海域租金是指在不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条件下,海域使用人将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租收入的部分价款
第六条 海域出让金根据使用海域的区位和对海域